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三)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特殊规定详细列举了关于加班工资、计件工资、综合计算工时、轮班工作制、法定节假日、病假工资、隔离观察工资、社会活动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工资以及代扣款项等多方面内容。条例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使工资支付更加公正合理。
未提供劳动等。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因社会活动请假,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以上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的概述。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遵循这些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标准以及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劳动者的工资。条例还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标准以及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记录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应发、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扣除项目等,同时要求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并保存两年。第十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以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管。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依据:《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8号)》 第一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法律分析:《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又名《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上海市出台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称为《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或《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项法规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公正的报酬,同时规范企业对于工资支付的管理。
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上海市,病假工资的给付基准根据员工在职时间长短进行调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清偿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包单位在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有权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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