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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社保资讯 2025年04月29日 08:29 2.8W+ 五九生活百科网

劳动法中高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高温津贴仅向在高温环境下进行户外露天作业且无法有效降温至33℃以下的雇员发放。若当日最高气温达40℃及以上,则应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当气温介于37℃与40℃之间时,每日户外露天作业总时长不应超过6小时,同时,在气温最高时段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

劳动法的高温补贴是没有规定,高温补贴的规定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

劳动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高温补贴,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规定是什么

我国高温补贴发放条件明确:需为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群体,涵盖建筑工人、无空调公交司机、户外环卫工人等职业领域。依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依法享有岗位津贴;对于工作环境无法降至摄氏33度以下者,企业应支付高温津贴,且计入工资总额。

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规定如下:若企业需员工进行户外高温作业或无法通过有效方式使工作环境气温降至33℃以下(不包括33℃)时,应依照政策,提供每人每月200元的夏季高温津贴,不足四个月(6月至9月)。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

高温补贴费的规定:一般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津贴发放周期应与高温季节相匹配,如每年夏季的几个月份。 确保津贴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结合,保障劳动者权益。实施监督与检查机制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对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3、《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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