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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社保资讯 2025年04月28日 17:51 6.7K+ 五九生活百科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当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身遭遇工伤,而雇主却否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是雇主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需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可向涉及各方发出协助请求。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包括以下九项:工伤医疗费:为工伤职工提供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需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公示,并为职工提供及时的救治。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2、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费用支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垫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办公场所建设、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3、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依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

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5、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六)护理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七)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八)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九)如果职工工伤死亡,则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1年起实施的全文工伤保险条例

1、年起实施的全文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该条例确保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不仅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还保障了其基本生活需求。

2、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简析如下:总则 对象与原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对象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并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如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原则等。保险费缴纳: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缴纳比例及缴纳方式,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和稳定。

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586号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这款保险条例有两个版本。一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二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这两个版本于2011年开始生效并一直沿用。工伤保险条例2021全文是2021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6、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请注意最后,原文:“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实施行后本决定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实施措施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通知,编号为鲁政发〔2011〕25号。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各部门和各类组织需遵循《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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