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
1、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吉林省生育产假规定2018年3月30日修改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产假、陪产假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对于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未在第七十一条明确的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将依据《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来进行管理。
吉林省产假多少天
1、法律分析:吉林省产假是15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吉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吉林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2、具体到2024年,吉林省的产假天数为158天。这一数字是基于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以及地方规定的60天额外产假计算得出的。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单位应提供一系列特殊照顾,包括暂时调换工种、设立孕妇休息室、准予定期产前检查等。此外,在产前检查和分娩时产生的费用,将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3、吉林省最新产假政策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将享有180天的产假。与此同时,男职工也有资格享受25天的护理假,这通常也被称为陪产假。这一体现了吉林省对于促进家庭和谐与支持育儿的重视。此外,对于有孩子的夫妻来说,在子女三周岁之前的阶段,他们还可以每人每年享受总计20天的育儿假。
吉林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计划生育条例 概述 吉林省为了有效地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吉林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乡统筹款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六条 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为了达成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平衡与长远发展,以及推动计划生育政策,提升人口素质,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在本省登记户籍但暂时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接待产妇分娩,须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在七日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为了达成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平衡与长远发展,以及推动计划生育政策,提升人口素质,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在本省登记户籍但暂时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公民。
吉林计划生育条例 概述 吉林省为了有效地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吉林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二胎产假多少天
1、经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还规定了: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而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
2、产假,没有一胎与二胎之分。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二胎产假的新规定在2024年是98天,这一天数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过,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福利政策存在差异,具体的产假执行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生育职工应当向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咨询,以获取最准确的产假天数信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时享有98天的产假。
4、女职工二胎产假是享受98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的产假98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5、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8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6、生二胎,产假比生一胎少放30天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
标签: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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