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产假158天红头文件)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该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些规定旨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人口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 对于再婚夫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户籍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居住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4、湖北省产假2024年新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晚婚晚育政策也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重要内容。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此政策旨在鼓励人们推迟结婚与生育时间,以平衡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
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 婚假:3天;晚婚假:原15天取消;产假:128天;陪产假(护理假):15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概述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适应当前湖北省人口发展趋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法规。该条例旨在维护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进步。以下是关于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请教一下湖北计划生育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妊娠不满12周的流产,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的流产,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的流产,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此外,女职工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则增加产假30天。
3、伙计,你违法生育了,没有领取《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准生证生育是违法的,哪怕是一孩。应当交纳社会抚养费后再作处理。不过我不清楚湖北的政策,我们这是处你们夫妻上年度收入总和的30%,如果你们到了法定生育年龄的话。
4、从本质上来看,现行计划生育属于政策的范畴。虽然现在中国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这项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条款(例如,没有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多少个孩子),其实施细则仍要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而且,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
5、具体是指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6、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标签: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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